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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社团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社团管理,推动研究生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繁荣校园文化,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推进研究生素质教育,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社团是指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根据共同志愿和需要,以自愿的原则组成的业余校园群众性研究生组织,不属于任何校外团体的分支或附属机构。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会社团联合中心承担研究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社团必须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社团以建设文明校园,繁荣校园文化,服务学校、服务青年和服务社会为目的,适应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的需要,夯实第二课堂教育基础,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开展各种积极而健康的活动,促进研究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第五条 研究生社团联合中心是研究生社团的管理和指导机构,负责社团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研究生会社团联合中心以服务为宗旨,为社团活动当好参谋,并解决社团的实际困难和存在问题。

  第六条 社团原则上均由研究生会社团联合中心管理,但专业、院系特点较为突出的学术社团在接受研究生会社团联合中心宏观指导的同时,主要接受其所挂靠的院级团组织的管理。

  第七条 社团之间必须团结互助,互相沟通,加强联系,共同进步

第二章  社团申请成立

     第八条 成立研究生社团必须严格履行申请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成立并开展工作。

    1.申请:向研究生会社团联合中心提交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

      1)申请书;

      2)符合规定的社团名称及介绍;

      3)相关章程(草案); 

      4)指导教师或顾问的情况介绍(校外指导教师或顾问须附所在单位的证明)

      5)负责人的情况介绍;

      6)组成员名单(至少5)

      7)主要负责人所在院团委(团总支)的意见;

    2研究生会社团联合中心在收到以上所有资料后的一周内给予答复;

    3.登记:填写《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社团成立申请表》;

    4.审核批准:经研究生会社团联合中心考察讨论后,报校团委审议通过后批准成立;批准成立后,由校团委委托研究生会社团联合中心向该社团颁发《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社团登记注册证》,社团方可开展活动。

     第九条 申请成立研究生社团的社团筹备负责人及筹备组成员必须是具有南京农业大学学籍的在校就读研究生,具备相关知识和经验技能,并且有一定的政治素养。

第三章  关于社团相关人员的基本规定

第十条 研究生社团负责人须民主选举或协商推举产生,并接受研究生会社团联合中心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一条 研究生社团负责人的更换,应提前一周到社团联合中心申报,领取《社团负责人换届登记表》,换届完毕后,及时到社团联合中心交表备案。

第十二条 各研究生社团成员必须是具有南京农业大学学籍的在校就读研究生,社员毕业或因为其他原因离校的视为自动脱离社团。社团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向校外招新。

第十三条 经研会批准,社团联合中心有权对不称职的社团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经研会批准,社团联合中心可以对社团指导教师或顾问的改聘提出建议。

第四章  社团设置基本规定

第十五条 各个社团必须有符合社团发展的合理章程。

章程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名称(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社团必须冠名南京农业大学XX研究生社团",研究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不违背校园文明风尚)

宗旨;

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能(附机构建构表)

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经费来源及其管理办法;

社员的权利和义务;

负责人任职条件、权限和产生;

任免程序:

社团成员资格的取得和取消(社员条件,入退手续)

章程的修改程序和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第十六条 各研究生社团自身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团会员大会或相当比例的成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决定社团的方针、发展规划等

选举和增补社团负责人和理事会成员

指定修改社团章程;对社团变更、注销做出决议

第十七条 各社团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下负责处理社团日常事务。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十八条 各社团必须设会长一名,为社团第一负责人,是该社团的代表人,并对该社团所有事务负责。

第十九条 研究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会长 。研究生社团负责人由社团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研究生会社团联合中心备案。研究生社团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五章  社团活动基本规定

第二十条 社团活动要有利于研究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有利于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符合服务青年、服务学校、服务社会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社团活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社团组织大型活动,必须向研究生会社团联合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举行活动。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社团活动申报;社团常规活动每学期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为第一次举办该常规活动的时间,并注明属常规活动。常规活动是指定期举办的小型沙龙、社团成员培训、英语角、定期社团内部交流等活动。举办大型活动、校外和跨校区活动必须提交《社团活动申请表》,并且附上相应的活动计划或方案。参加校外任何单位、团体或机构的活动,必须同时提交有关单位、团体或机构证明;邀请校外人员或单位参加社团组织的活动,必须同时提交邀请人员或单位相应有效证明。

第二十四条 社团的一切活动接受研究生会社团联合中心的监督和指导。社团联合中心根据社团活动申报内容,派有关人员不定期进行抽查,并做小结存档备案。

第二十五条 社团活动安排应与学校的各项工作和活动相协调,服从学校工作大局。

第六章 社团运作管理基本规定

   第二十六条 所有研究生社团必须履行社团注册手续,在每学期的前两周内各社团负责人须持《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社团登记注册证》到研究生会社团联合中心进行注册。各社团注册时须提供现有成员名册。

      第二十七条 社团联合中心定期召开全校社团负责人联席会议,通报学校社团有关规定和计划,听取社团负责人的工作和活动情况的汇报。各社团负责人不得无故缺席。

      第二十八条 社团财务管理:社团活动经费遵循自筹,自立,自主的原则,积极争取校内外的广泛支持,各社团必须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必须有专人负责财务管理,实行财务公开,接受研究生会社团联合中心的监督;经校团委同意,社团联合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社团财务情况进行审查。

第七章  社团评估和奖惩

      第二十九条 社团联合中心每学期对全体社团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活动检查,做全方位的调研,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估,在学年总结中评出社团之星、优秀社团、合格社团和不合格社团。对社团之星、优秀社团及其负责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将视情节及后果,对社团、社团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直至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社团的处分分为:通报批评、警告、勒令整顿和取缔。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社团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将给予批评教育或按照《南京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相关条款进行处分。

      第三十三条 凡受处分的社团(含个人)和具有以下情形的,取消社团之星的评比资格:无故两次不参加全体社团联席会议的;未登记注册的社团而擅自开展活动的;社团负责人更换不提前申报的;不按期到研究生会社团联合中心进行登记注册的。

第八章 

      第三十四条 连续两次被评为不合格社团的,则该社团予以撤销。

      第三十五条 各研究生社团章程及管理办法(规定)不得与本规定相违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会社团联合中心负责解释,原有相关规定即行废止。

 

 

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会社团联合中心

201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