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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会是校党委领导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校团委指导下的全体研究生(硕士生、博士生)的群众性组织,代表和维护全体研究生的利益,是江苏省学联主席团单位。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全心全意为全体研究生服务,使之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层次合格人才。

【第三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引导同学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同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思想觉悟,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紧跟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二)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投身社会实践,成为热爱祖国、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三)坚持以校共青团组织作为全校团学组织核心,校研究生会和研究生社团紧密围绕共青团组织开展工作与活动,充分构建党领导下的“一心双环”团学组织格局。

(四)发挥联系学校职能部门和广大同学的桥梁纽带作用,坚持为了同学、代表同学、服务同学、依靠同学的原则,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积极参与学校有关研究生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广大研究生的正当利益,通过正常渠道反映研究生的意见和要求。

(五)领导和组织广大研究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六)组织广大研究生开展学习、科技、文体、社会实践、就业、志愿服务等多种活动,推动校园文化建设,创造富有特色的校园文化氛围。

(七)组织研究生开展三助、勤工助学、校园公益劳动等自我服务活动,协助学校解决广大研究生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八)维护校纪校规,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九)加强同各兄弟院校研究生组织和其他学生组织及其他有关合法社会团体的联系和交往,增进了解,加深友谊。

第二章  

【第四条】 会员的入会

凡具有南京农业大学学籍,承认本会章程的研究生(硕士生、博士生)均有资格参加本会。会员不分性别、民族、年龄、宗教信仰,均可加入。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通过本章程的程序,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参与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本章程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六条】 会员的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荣誉,执行本会决议,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七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南京农业大学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的指导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自身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会由研究生代表大会、校研究生会委员会、校研究生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校研究生会各职能部门和研究生会基层组织组成。

【第八条】 研究生代表大会

(一)研究生代表大会是研究生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校研究生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院(系)级会议召开周期为一年。特殊情况下,须由研究生会委员会提议,报请校党委批准,可提前或延期举行。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正式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二)职权

1.审议并通过研究生会工作报告;

2.讨论、修改、通过研究生会章程;

3.讨论决定本届研究生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4.选举产生新一届校研究生会委员会;

5.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三)校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经院(系)研究生会组织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研究生会组织所联系学生人数的1%,名额分配覆盖各院系、年级及主要社团。

(四)一般决议应由与会代表的半数以上同意方能通过。章程的修改与修订应由与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九条】研究生会委员会

(一)研究生会委员会是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校研究生会的最高权利机构,由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全体研究生负责。

(二)第一次研究生会委员会会议由上一届研究生会主席召集,以后各届研究生会委员会由常委会召集。在不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年度,应每年至少召集1次会议。

(三)职权

1.审议并通过研究生会工作报告;

2.讨论、修改、通过研究生会章程;

3.讨论决定本届研究生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4.选举产生新一届校研究生会委员会;

5.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四)一般决议应由与会代表的半数以上同意方能通过。章程的修改与修订应由与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条】研究生会筹备委员会

(一)研究生会委员会是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校研究生会的最高权利机构,由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全体研究生负责。

(二)第一次研究生会委员会会议由上一届研究生会主席召集,以后各届研究生会委员会由常委会召集。

(三)职权

1.选举产生研究生会主席并报校党委审批备案;

2.决定校研究生会的重大问题,检查、监督校研究生会执行委员会和各职能中心的工作,审议校研究生会执行委员会上一阶段的工作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的报告,审核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并做出响应决议;

3.审议校研究生会执行委员会提出的校研究生会各职能机构设置方案,审议由校研究生会执行委员会提出的校研究生会各职能中心的负责人;

4.成立下一次研究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和召集下一次研究生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汇报工作。

(四)研究生会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和更换

各院系民主推选研究生会委员会候选人,经资格审查,由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研究生会委员会委员。研究生会委员会委员离任后,一般由所在院、系民主选举产生或民主协商产生新的委员候选人,经研究生会委员会予以后补。

【第十一条】研究生会执行委员会(研究生会主席团)

(一)校研究生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是研究生会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它由研究生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并对研究生会委员会负责。研究生会主席团设主席1人,副主席 3-6人,其他成员 1-2 人组成。                

(二)职权

1.执行研究生代表大会和研究生会委员会的决议及研究生工作部关于研究生工作的安排;负责召集研究生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

2.主持校研究生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领导和监督研究生会各职能中心开展工作,指导和协调各研究生分会的活动;负责向研究生工作部及研究生会委员会提交研究生会工作情况的报告;

3.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生会委员会批准设置和调整校研究生会各职能中心及聘任中心负责人。

(三)产生和更换

1.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校研究生会主席、副主席一般在校研究生会执行委员会的主持下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特殊情况可由上任主席在现有委员会成员中提名,并在全委会中获三分之二(含)以上支持,并经上级部门批准;

2.校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因工作不称职,经四分之一以上(含)研究生会成员联名提议,经研究生会委员会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含)成员表决通过,并经上级部门批准,可予以罢免。

【第十二条】 校研究生会主席、副主席

(一)校研究生会主席职权

1.主持主席团工作,负责召集主席团会议、研究生会各职能中心负责人及各研究生分会主席联席会议;

2.负责沟通研究生会与校、院党团组织的联系,负责向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汇报工作,接受校团委和研究生团工委的工作指导;

3.对外代表校研究生会。

(二)校研究生会副主席协助主席分管校研究生会某方面工作。

(三)执行秘书长负责研究生会日常事务,并监督、协调各中心工作。

(四)校研究生会执行委员会成员内部分工由其协商并报研究生会委员会同意决定。

【第十三条】校研究生会职能机构

各职能部门是为了研究生会各项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而设置。校研究生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公室、组织建设中心、研究生传媒运营中心、研究生传媒新闻中心、研究生传媒设计中心、学术交流中心、文艺中心、体育竞技中心、权益服务中心、实践与志愿服务中心、对外联络中心、社团联合中心等职能机构,各职能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各中心主任对主席团负责,在工作中受主席团领导。

【第十四条】研究生骨干选拔和退出机制,研究生主要骨干选拔以政治合格、学习优秀、品德良好、作风过硬、群众基础好为标准,面向全校研究生进行公平、公正、公开选拔,结果进行全校公示并接受监督;对于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考核不合格的(无故缺席例会或集体活动5次以上)、违纪违法的以及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研究生骨干,按照相应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十五条】 本章程在修正时,须由校研究生会执行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向研究生代表大会提出修正案,研究生代表大会在审议后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章 基层组织

第十七条 研究生分会作为校研究生会的基层组织,研究生分会在本院系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校研究生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研究生分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接受校研究生会的统一管理协调,同时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二)全面认真的完成校研究生会布置的各项任务,接受校研究生会监督与指导。

(三)在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程序下,对校研究生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校研究生会应定期召集研究生分会主席召开联席会议,向研究生分会主席通报工作,协商、组织和部署学校范围内的大型活动。

【第二十条】 研究生分会由所在院系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或由院党委、团委、上届主席团协商一致产生,并报校研究生会备案。各院系根据工作需要,经报本院系党、团组织批准后,可召开各院系研究生代表大会,校研究生会若受邀请,应派代表出席。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在研究生会内具有最高效力,研究生会内的任何机构不得制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规章、文件、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在修正时,须由校研究生会执行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向研究生代表大会提出修正案,研究生代表大会在审议后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